-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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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3
哺乳期指女職工生產(chǎn)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做了明確規(guī)定:
《勞動法》規(guī)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jù)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jù)《女職工保健工作規(guī)定》:嬰兒滿周歲時,經(jīng)縣(區(qū))以上(含縣、區(qū))醫(y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所指出的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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