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當事人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廣州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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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