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員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其職責,或者沒有按照本規(guī)則的要求或在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應盡職責時,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權自行決定將其更換;該仲裁員也可以主動申請不再擔任仲裁員。
2、仲裁員因死亡、除名、回避或者由于自動退出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按照原選定或者指定該仲裁員的程序,在仲裁委員會規(guī)定的期限內選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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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