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更換的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nèi),重新選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將重新指定仲裁員的通知在5日內(nèi)發(fā)送當事人;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 是否必要, 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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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