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員的回避請求應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nèi)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則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內(nèi)提出,但不應遲于最后一次開庭終結。當事人如果以仲裁員披露的事實或情況為理由要求該仲裁員回避,則應于收到仲裁員的書面披露后10天內(nèi)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員曾經(jīng)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該仲裁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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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