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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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 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法院二審審理上訴案件是這樣分別處理的: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屬于第三種進行重審案件的當事人,不服時可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前兩種情況二審判決裁定,因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認為確有錯誤、表示不 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當事人提出申訴,應當出具申訴狀,指明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 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錯誤,并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狀后,進行復查并作出兩種處理:
1.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申請無理的,駁回申訴;
2.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在人民法院沒有撤銷原判決、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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