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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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8
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78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實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入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規(guī)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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