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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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申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代理人要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要載明委托的事項及權限。
具體的檢驗檢疫機關是檢驗檢疫復議的被申請人。
復議機關受理的檢驗檢疫復議申請,必須是在申請人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的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延誤的,自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并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名或簽章或捺印。
申請人申請復議,應向該檢驗檢疫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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