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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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可以向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申請向上一級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公安行政復議機關是:
一、對公安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二、對市、地、州、盟公安局(處)算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縣、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處)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設立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廳(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六、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內設的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該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七、對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下設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大隊、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八、對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申請行政復議;
九、對公安邊防部門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十、對公安邊防部門以地方公安機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對派出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設立派出所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二、對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文書上加蓋印章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三、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超越權限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法律、法規(guī)未授權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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