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房叔方廣云
話說合肥驚現(xiàn)“房老虎”,偷偷霸占了136套回遷安置房,此人就是原任合肥市新站區(qū)站北社區(qū)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方廣云。當然紙是包不住火的,如今已是東窗事發(fā)。
2012年年底,當?shù)?2名村民實名舉報其“非法侵占136套回遷安置房”。廬江縣檢察院指控,2005年以來,被告人方廣云在協(xié)助原合肥市瑤海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拆遷安置工作期間,利用其負責對站北社居委部分村民組拆遷安置對象的資格審核、安置費審核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騙取安置房18套,面積1570平方米,價值345.4萬元;騙取拆遷補償費31.6萬余元、安置費21.4萬余元,合計398.4萬余元。
此外,方廣云從2007年以來,利用職務之便受賄6萬元。徇私舞弊,違規(guī)出具安置證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獲取安置房45套,面積3605平方米,價值793.1萬元,獲取拆遷補償費44.8萬余元,共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837.9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廣云的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涉嫌貪污罪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事專家團團長,宋曉江律師指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jié),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同時指出,構(gòu)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chǎn)是指國有財產(chǎn)、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chǎn)。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為上主要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當官不為民做事,不如回家種甜薯”。方廣云,身為一方官員,竟然以身涉法,實在是令人發(fā)指。這樣的貪官,一定要嚴懲不貸。(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