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員行賄升至副廳
官員行賄升至副廳,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賣官鬻爵這種丑惡現(xiàn)象,一直是封建社會吏治無法避免和克服的頑癥,也正是我們共產黨人深惡痛絕和決心克服的東西。然而,這種丑惡現(xiàn)象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的今天,卻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茂名市原市長助理雷挺一案近日有了結果。廣州中院一審以雷挺犯有行賄罪、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六年。這位與茂名原市委書記羅蔭國(已判刑)交好多年的副廳級官員,在落網后曾談到,在羅蔭國執(zhí)政高州的時候,兩人就結下了深厚的情誼。而如今,他們卻雙雙獲刑,接下來將度過自己的牢獄生活。
賣官鬻爵法不容
要徹底根除買官賣官的違法違紀現(xiàn)象,一方面,各地方各部門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在選拔任用黨政干部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進行,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集體討論決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另一方面,必須加大查處力度,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于那些買官賣官,行賄受賄者必須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繩之以法,絕不能姑息遷就。
與此同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對于根除買官賣官現(xiàn)象更為重要和迫切。只有進一步擴大民主,引入競爭機制,大力進行公開選拔黨政干部制度和干部任前公示等制度,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嚴治黨,徹底鏟除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行為產生和存在的土壤和條件。惟其如此,才能從源頭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行為,純潔我們的干部隊伍,真正做到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組織保證。(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