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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博文,引發(fā)了一場大戰(zhàn):李連杰狀告宋祖德侵權!雖然宋祖德當庭喊冤,稱“博客被人盜用”。但是李連杰會因此放過他嗎?沒有誹謗的故意,真的就能代表自己是無辜的嗎?
李連杰告宋祖德侵權
因網(wǎng)站轉載以宋祖德名義發(fā)布的誹謗李連杰及壹基金博文,李連杰將大旗網(wǎng)、宋祖德訴上朝陽法院,要求停止侵權索賠110萬。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宋祖德辯稱,其博客5年前就關閉了,此文系他人杜撰,并表示將起訴大旗網(wǎng)。
昨天上午10點,此案在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和曾經(jīng)的幾起名譽權官司不同的是,宋祖德出席了此次開庭。
庭審中宋祖德辯稱,他的博客5年前就關閉了,李連杰起訴的文章不是他寫的。“這個案子把我攪進來,浪費我的時間。我來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官要求公安機關查出來這篇文章是誰寫的,我還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宋祖德在庭審中一度比較激動。
“我跟大旗網(wǎng)和天涯論壇沒有任何關系?!彼巫娴卤硎荆ツ?月4日,他就在個人微博做了一個聲明,他從未在天涯論壇等其他網(wǎng)站發(fā)過帖子,他只在微博上以實名認證發(fā)表言論,除此之外,任何以他的名義發(fā)表的言論都是假冒,他還將這份聲明進行了公證。
非故意不代表無過錯
主觀過錯,無論在民法,還是刑法上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宋祖德的辯解確為事實所在,那么他不該為自己的實名賬號被他人盜用負責嗎?沒有誹謗的故意,就一定沒有責任的承擔嗎?
其實不然!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從一般侵權的角度上講,侵權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是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要件之一,而過錯除了“明知”的故意而為以外,其還包括過失。
所謂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fā)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根據(jù)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宋祖德對李連杰造成的名譽的侵權,或許真的并非出自其本意。但是,其實名認證的文章卻將矛頭直指自己。一個實名認證,且設有密碼的博客被他人盜用,你能說你對自己的可能成為別人攻擊他人武器的微博盡到了良好的保管和保密義務嗎?即使曾經(jīng)聲明關閉博客,但是你不該將自己的有關的實名信息都注銷嗎?
明星圈里的對錯,或許我們怎么也分不清。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非故意不一定就沒過錯;而有過錯就可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此,提醒大家,網(wǎng)絡實名注冊的賬號,即使不用也要妥善保管或注銷?。ǚò罹W(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