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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歌手李立崴自殺
臺灣歌手李立崴自殺,自殺就等于什么都沒有了。船到橋頭自然直,有什么難過的坎讓他不惜以自殺了解?自殺其實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還給愛自己的人帶來無盡的痛苦。人們在難過的時候,或者在覺得過不下去的時候也不能輕言放棄,身體發(fā)膚,受之父母,不敢輕言毀傷。你不是你一個人的,還要對愛自己的人負責。
7月24日,臺灣歌手李立崴的母親出國返淡水家時發(fā)現(xiàn)兒子掛在自家浴室,兒子上吊自殺身亡,時年39歲。李立崴曾以藝名“李威”進軍演藝圈,生前卻因買房子孝敬母親導致資金周轉(zhuǎn)失利,坦言一度想過輕生,7月15日他在臉書上PO表示“要送自己一個40歲生日大禮”,未料如今竟想不開自殺了結(jié)生命。李立崴4月16日39歲生日當天,在部落格上以“討人厭的李立威”寫下自白,透露因為誤信房仲,導致資金周轉(zhuǎn)出現(xiàn)困難,自嘲無可救藥的單純,還罵了自己一聲“白癡”,自曝當天從家里出發(fā)去坐捷運時,一路邊走邊哭,直言:“不管今天是李立崴幾歲生日,我都不能放過這號人物?!?/p>
我國法律對自殺的態(tài)度
中國法律對自殺是一貫的放任自流的態(tài)度。
自殺在中國有時又被稱作“自盡”、“自尋短見”等,古籍中多有記載。春秋三傳的《左傳》和《谷梁傳》即已出現(xiàn)“自殺”一詞(前者出現(xiàn)3次,后者出現(xiàn)1次),表示行動者以利器結(jié)束自己生命的行為。
《史記》一書則出現(xiàn)了134次,而且已經(jīng)用來表示用非特定或不知的方式結(jié)束自己生命的行為。中國古代對自殺問題并沒有在法律上給予評價, 中國不曾出現(xiàn)西方對自殺所作的懲罰,一方面是不同的文化背景使然,另一方面,中國人非常清楚,國家對于自殺是無能為力的,正所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在中華民國1935年刑法第275條的立法理由當中指出了自殺不為罪
的原因:(1)法理上不便。刑罰的極端也不過能致人于死地,自殺者既然不畏懼死亡,則刑罰失其效力。(2)實際上不便。自殺既遂,自然就沒有處罰的余地,如此可處罰的只能是未遂者。
新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對于自殺行為也鮮有正面規(guī)定。
自殺不可以視作公民權(quán)利,但殺死自己是不需負刑事責任的(沒死也不須負責)。組織集體自殺犯法,有鼓動他人的嫌疑,動機可議。阻止集體自殺不犯法。必須明確,生命權(quán)是公民的權(quán)利,但公民不享有自殺的權(quán)利。因為法律不鼓勵公民自殺,因此不會將自殺規(guī)定為公民權(quán)利。
參加集體自殺不犯法,阻止他人參加集體自殺更不犯法。相約自殺,大陸和香港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大陸參看張明楷教授的理論,香港則有判例的。
出生和死亡是自然現(xiàn)象,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權(quán)利或義務。非自然死亡除外(指他殺等)。
安樂死在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立法,但通常是這樣做的:自己給自己實施安樂死不犯法;遵照他人的本人意愿幫助他人實施安樂死屬于幫他人實施自殺,犯法,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故醫(yī)生不可以給病人實施安樂死);若他人本人無安樂死的意愿,而被實施安樂死,實施者以謀殺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