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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迅謝霆鋒戀情發(fā)展已2年
周迅謝霆鋒戀情發(fā)展已2年,眾網(wǎng)友紛紛表示:太出人意料了!戀愛中,雙方應誠實信用、坦誠相見,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謝霆鋒和周迅日前爆戀情,據(jù)悉已經發(fā)展2年,好友陳坤、容祖兒和阿Sa皆看好力挺;但也有像張學友潑冷水,覺得不會長久。日前再傳出周迅為避“鋒”頭,已悄悄離開2人在香港秘密同住1棟的“愛的大樓”,躲回北京;謝的前妻張柏芝眼見復合無望,不惜以2個兒子當籌碼,帶往加拿大暫不返港,但仍遙控司機開車回謝家巡視,似乎會再出招最后反擊。
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中有“誠實信用”、“公序良俗”之所謂“帝王條款”;在大陸法系往往能以此條款彌補成文法之不足,法院在遇到法無明文規(guī)定情形時,又不得不受理,就可能援引這個條款;在英美國家者一原則成為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礎之一。
但在談戀愛過程中,往往法律不予過問,而由道德規(guī)范,因為法律只規(guī)范人的行為而不能控制人的感情的思想。愛情中的惡行往往只有通過社會輿論、行為人自身主觀上的自我良心譴責來實現(xiàn)約束和規(guī)范。但是,在價值觀多元化和道德危機的今天,它往往不太奏效。這就只有意思自治、買家當心、自我保護、自己負責了。就好像在愛情場上適用“叢林法則”,誰是情場高手誰稱王,誰是弱智誰倒霉。
例如:“生理缺陷”在我國不構成無效婚姻,如果某人無性能力但卻是情場高手,讓其戀人愛得死去活來,結果婚后才知其不能夫妻之事。即使,此時如美國統(tǒng)一離婚法208條構成當然離婚事由,但其青春、精神、愛情又如何能彌補呢?如果,其對此隱瞞予以追認,仍然愛對方,愿意繼續(xù)婚姻當然理想。但要是其悔恨交加怎么辦呢?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戀愛慌稱自己學歷、家庭條件、經濟實力、身體健康狀況、對對方的忠誠愛慕之心……也就是所謂“山盟海誓”、“天花亂墜”;結果全是假的:文憑是偽造的、情書是抄襲的、家庭條件是朋友的、房子是租的、汽車是借的、存款是單位的、單位是謊報的、職業(yè)是吹噓的、身體是殘廢移植的、相貌是整容的、道德是偽裝的、愛情是一對多游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