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敬騰潑糞案炒作
蕭敬騰潑糞案炒作,炒不炒作都已經(jīng)是過去的事情了。一直以來,娛樂圈里的事情都是很難分辨真假的,信不信就看廣大八卦同志們自己如何去看待,最好是用一種娛樂的無所謂態(tài)度一笑而之便可。
10月28日“雨神”蕭敬騰從家中出門無端遭遇兩男子沖他的保姆車潑糞,不過所幸蕭敬騰未有中招,其司機慘遭排泄物灑一身。對于此事,與蕭敬騰一同從《星光大道》上一舉成名的楊宗緯近日發(fā)文質疑。楊宗緯在微博中疑似拿2007年孫燕姿在埃及被勒索一事來暗諷蕭敬騰經(jīng)紀人陳澤杉潑糞事件有炒作的嫌疑。當年孫燕姿一事外界就將矛頭指向陳澤杉,質疑他“新聞炒過頭”,當時陳澤杉負責孫燕姿事業(yè)規(guī)劃。
無中生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通常,散布謠言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如下幾種情況:
1、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yè)信譽的,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2、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guī)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謠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尋釁滋事罪、侮辱罪、誹謗罪、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
媒體如果惡意中傷某位運動員,情節(jié)嚴重的,最可能以誹謗罪定罪,但是誹謗罪“不告不理”,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告訴,法院是不會管這類案件的。
如果蕭敬騰潑糞的案件是炒作,盡管是故意散布的謠言,但這些謠言是蕭敬騰自己編造出來的,就不涉及侵犯到蕭敬騰的權利,也沒有侵犯到其他組織的商業(yè)信譽,更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所以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