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志玲媽媽清純舊照曝光
林志玲媽媽清純舊照曝光后迎來了很多網友的圍觀,果真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母女長得很像。女兒出名,媽媽會因為女兒的名氣而備受媒體的關注,但是,更多的明星們不愿意自己的家人成為媒體的焦點,那么林志玲呢?
有人曬出林志玲和媽媽的舊照,照片上的林志玲和媽媽都處在少女時期,很難辨別兩人。日前,臺灣美女名模林志玲媽媽一起做代言,也有網友稱林媽媽不愧是“星媽”,上鏡同樣光彩照人。
肖像權的認定標準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庇纱丝梢?,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yè)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做出了一些相應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guī)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林志玲的媽媽享有肖像權,任何人不得未經其本人同意而擅自拍照,并且將這些照片用于營利活動。(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