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言說得好,熱戀時的男女都是瘋狂的。為了向戀愛對象表達自己的愛慕和誠意,在兩人尚未登記結婚時,經(jīng)常就會有男方向女方贈送價值不菲的財產(chǎn)??梢坏﹥扇擞芯墴o分,戀愛走到盡頭未能邁入婚姻殿堂,那這贈送出去的巨額財產(chǎn)能否再要回來呢?
一輛轎車引發(fā)的糾紛
2011年,李明(化名)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張艷(化名),兩人一見鐘情。同年8月,李明為了討得張艷的歡心,花31萬元買了一輛豐田轎車,登記在張艷的名下???013年3月,兩人關系鬧僵。由于李明在用這輛車,張艷便將其告到了九龍坡區(qū)法院,要求李明返還車輛。
李明稱自己之所以將車登記在張艷名下,是因為買車需要貸款,而銀行要求買車人必須在重慶有產(chǎn)權房。自己在重慶沒有產(chǎn)權房,需要借用張艷的名義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所以才將車的所有權登記在張艷的名下。但張艷認為,這車就是贈與自己的,并非是借名辦按揭。那么這輛車到底算不算彩禮,張艷的行為是不是借婚索財呢?
婚前贈與行為是否可以撤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財產(chǎn),又不是彩禮,那么從法律上來講就不應該返還。一般的贈與只要交付,所有權就發(fā)生了更迭,通常不能隨意要回,除非受贈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是、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僅這三種情況,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中,法院審理認為,李明自愿將車登記在張艷名下,由于買車時兩人特殊的身份關系,不能排除李明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李明不能證明張艷是不當?shù)美?。既然車的所有人是女方,車就屬于女方。戀愛期間,花錢買女友歡心,屬于無償贈與,所以女方?jīng)]有還車的義務。
如何避免分手時的財產(chǎn)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本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情侶分手之后能否把東西要回來,這首先得看男方能否舉證自己送給前女友的汽車或其他貴重財產(chǎn)是否屬于彩禮或者是具有彩禮同等性質的贈與行為。如果可能的話,一定要保留好購物時的資金轉賬證明、發(fā)票,能夠證明贈送行為與婚約之間存在聯(lián)系的短信、記錄等。這樣做既是對自身財產(chǎn)的保護,也是對雙方感情的保護,以免最后既傷害了錢財又傷害了感情。(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