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訊4月19日上午,省城和平路上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因為沒有人員明顯受傷,為避免報警后產生的“麻煩事”,事故雙方當場以1000元私了,想不到后患由此產生。當被撞車上的乘客隨后到醫(yī)院檢查時,卻發(fā)現傷情比預料的嚴重,私了的錢根本不夠治療費用,于是雙方就該不該繼續(xù)賠償再起爭議。19日上午10時許,李女士一行四人乘坐一輛面包車行至省城和平路東段時,由于汽車出現故障,他們就打開車輛警示燈并將車停到路邊進行修理。突然一輛吉普車猛地從后面撞了上來,將車子撞出數米遠。面包車中的幾位乘客當時便出現頭暈癥狀,但表面上看并不嚴重。
為了避免麻煩,兩位車主口頭達成協(xié)議,吉普車車主張先生當場付給李女士1000元,讓李女士先帶傷者去醫(yī)院看病,李女士還給張先生打了一張簡單的收條。
10時30分許,李女士帶車上的同事去醫(yī)院檢查,結果一人被診斷為顱外傷,需要住院觀察,1000元根本不夠用。當李女士就醫(yī)療費用與張先生再次交涉時,雙方產生了分歧。
李女士告訴記者,事故發(fā)生后,由于張先生的態(tài)度比較好她才決定私了的。現在她同事的傷情既然是張先生造成的,他理應繼續(xù)墊付。
張先生卻認為,既然已經“私了”,按道理講自己不應該再承擔其他費用了,否則假如受傷的人再出現了其他問題,是不是他也都要一并承擔呢?
無法立案
20日一早,爭執(zhí)不下的事故雙方來到歷下交警大隊要求重新處理此事,但由于事故現場已經被破壞,交警無法提供事故責任認定,雙方只能怏怏而回。
據歷下交警大隊事故科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新的道路交通法,機動車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可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而現在的情況卻只有一張收條,而且收條上只有車號和金額,沒有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記錄,交警無法接案,現在唯一的辦法只能是事故雙方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糾紛。
舉證困難
李女士咨詢了律師后,才發(fā)現訴訟同樣面臨困難。
據濟南某律師事務所的郭紅軍律師介紹,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難以預料的,只有在雙方對事故原因、結果等主要問題沒有太大爭議的情況下,交警才建議雙方私了。如果不符合這種條件,“私了”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這包括舉證的困難,傷者病情的惡化,車體的損傷以及因此而帶來的事后糾紛。由于此時交警方面已經無法對責任進行認定,雙方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根據誰起訴誰舉證的司法原則,這將大大增加原告方的維權難度。
李女士和受傷的同事在醫(yī)院。王世新攝
“私了”應注意什么
新頒布的交通法規(guī)就賦予了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商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的權利。但“私了”應注意什么?郭紅軍律師說,私了并非是法律上的完結,如果出現新的情況,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上訴。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應該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要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以保證其法律效力,如果有條件的話還可以用手機、數碼相機或者錄音機拍下現場照片或者錄下雙方的對話,這些都是防止“私了”后出現糾紛的自我保護方法。當然,自我保護的最好方法還是報警,通過交警的責任認定最具有法律權威性。
同時他提醒廣大司機,根據新交通法的規(guī)定,出現事故后“私了”一定要慎重,特別是出現有人受傷的情況,鑒于傷情的復雜性,需要由醫(yī)生進行最終“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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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但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按照以上方法處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引動車輛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當事人應立即保護現場并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