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廣州東莞一商廈內(nèi)卻在上演著雷人的一幕。只見一名中年女子,徒手撕裂著ATM機的外殼,就連打印紙都散落了一地。這是在“搶劫”還是在拍電影?難道違法犯罪已經(jīng)猖獗到如此地步了嗎?
女子徒手強拆ATM機
10月16日,東莞石龍鎮(zhèn)金沙購物廣場內(nèi),一名女子在銀行卡被吞之后,竟徒手拆了柜員機,其暴力拆機照在網(wǎng)上瘋傳。監(jiān)控錄像顯示,女子反復取錢不成,對著電腦顯示屏狂拍,又徒手將取款設備的塑料膠框掰下,并將電腦顯示屏用力拽了下來。
10月20日,石龍警方證實,這名女子是“因卡被吞”故作此舉,且狂躁不安似有精神問題,目前已被送到東莞精神病醫(yī)院做治療。而“無辜躺槍”的銀行方稱,柜員機雖被損壞但未有現(xiàn)金損失。
精神病“搶劫”能否免責
那么,這位女子到底是否要為毀壞ATM機的行為負責呢?我國《刑法》規(guī)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gòu)成本罪。
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刑法》上又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說,這位女子是否要負責,首先要看鑒定結(jié)果,如果拆毀ATM機時精神確實不正常,那么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不需對此負刑事責任。
邦邦有感
果真是“高手在民間”??!事件于此本應告一段落,但我們不得不反思,為何拆毀ATM機能如此簡單?邦邦覺得,事件背后暴露了很多銀行自身的管理問題。ATM機沒有定期檢查制度?銀行為何沒能及時發(fā)現(xiàn)?為何沒有工作人員及時制止?這顯然是銀行安保上的漏洞,也許“病”的不是女子,真正“生病”的是銀行才對。(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