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奸殺冤案拖8年未重審
時隔18年,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再次成為輿論熱點。人們不禁會問此案當年為何匆匆結案?因其他兇案被抓獲的趙志紅主動認罪是否可信?
1996年,呼和浩特市發(fā)生一起奸殺案,呼格吉勒圖作為“兇手”被定罪、槍決;2005年,身犯10起強奸案的趙志紅,主動交代自己才是此案的兇手。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退休高層官員、“趙志紅案”專案組組長透露,在趙志紅承認犯下“4·9”命案后,公安部刑偵局時任領導聽取了有關此案的匯報,審閱卷宗后,曾明確表示:“4·9”案警方偵辦有錯,需會同檢察院、法院協商處理。
他表示:如果“4·9”命案再審,呼格吉勒圖確實無罪,那么呼市乃至內蒙古自治區(qū)公檢法系統(tǒng)當年的辦案人員均有錯,這其中不少人現已身居要職,他們該承擔何種責任?這讓體制內意欲推動此案再審的決策者頗費腦筋。
作為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四級高級檢察官,滑力加對公檢法系統(tǒng)在“4·9”命案中的表現多有批評:當時的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批捕、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等環(huán)節(jié)也沒有把好關,“按照當下的標準,這個案件顯然是不夠批捕條件的,更不用說起訴了。”
再審的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時,法院就應啟動重審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1.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然無法查清,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再審程序其實很簡單,為什么相關部門卻不愿意啟動?十八年過去了,痛失親人的痛苦又再次涌上心頭,死不能復活但為兒子爭取到公平也這樣的難嗎?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希望司法的公信力盡快重新確立,還死者清白。(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