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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持熱水潑教師
華東政法大學一名女生因為上課遲到和老師起沖突,竟然拿熱水潑老師,造成該師臉部嚴重燙傷,到底是什么樣的沖突讓一個法學院的學生這樣對待自己的老師。
11月13日晚間,華東政法大學正式通報“女學生被批后持熱水潑教師”事件,校初步認為該事件是“教師在正常履職中遭受的不法傷害”,將視警方的調查結果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通報稱,2014年11月11日上午,我校法律學院蔣老師上完第一節(jié)課后在上第二節(jié)課時進行課堂點名,學生王某沒有到課。課到一半時,學生王某走進教室。蔣老師問起為什么不來上第一節(jié)課而第二節(jié)課又遲到。蔣老師當時對該學生說:“如果連課都不上,怎么能考上研究生?”同時,蔣老師在學生名冊中該生名字旁邊勾選了“到課”,該生也進入課堂上課。
通報還稱,課間休息時,該生將蔣老師水杯拿出教室,蔣老師以為該生通過為老師泡水表示歉意。在該生拿著水杯返回教室走到蔣老師跟前時,蔣老師向該生說了聲“謝謝”,并伸手準備接水杯。此時,該生突然將杯中熱水潑向老師臉部,導致蔣老師面部和背部嚴重燙傷。
目前,警方已介入對該事件的調查,現(xiàn)處于調查取證階段。
涉嫌故意傷害警方介入
故意傷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損害被害人身體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wèi)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論處。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學生上課遲到被老師管教是教師的職責,作為法學院的學生,用熱水燙傷老師實在不該,法學院培養(yǎng)出來的學生不應該不懂法,更不應該知法犯法,更不用說目無尊長了。(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