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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漢民國大鈔購票遭拒
人民幣作為當今通行的貨幣,幾乎可以買到任何人們的想要的東西,但是,近日一八旬老漢的五百元大鈔買火車票經遭到拒絕,讓老漢和工作人員都犯了難。
1月15日上午,永康火車站售票廳內,一位老大爺來到售票窗口要買一張去麗水的火車票。售票員正準備打印車票時,老大爺將一張皺巴巴的鈔票遞了過來。售票員眼光一掃,這張鈔票怎么看著不對勁啊。
她仔細一看,鈔票上寫著“伍百圓”、“中央儲備銀行”、“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印”字樣,原來是張民國時期的鈔票。
售票員對老大爺說,這張鈔票不能用。“500塊錢呢,怎么不能用???”老大爺很激動,望著售票員,嘴里一直嘀咕著“為什么不能用”。
看老大爺情緒激動,售票員一時又解釋不清,只好打電話給永康火車站派出所,讓民警幫忙處理。
很快,民警將老大爺帶到值班室,終于問出了真相。
原來,這位大爺姓應,永康人,今年快80歲了,常年在家待著,從未出過遠門。
當天早上,應大爺突然想去麗水走親戚,他問路找到了火車站。
除了這張500元面額的民國大鈔,老大爺口袋里還帶了張百元大鈔,這100元錢倒是現(xiàn)在流通的人民幣,這兩張鈔票都是他從家里拿的。
民事法律關系中特殊的物——貨幣
知名債權債務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債權債務部主任,郭延虎律師提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也稱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一種主要的客體,而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種類物,也應該能夠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是由于其特殊性,使其應具有以下特點:貨幣所有權與對于貨幣的占有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貨幣的占有人為所有人;所有人將一定數額的貨幣出借給他人時,借用人即時取得貨幣的所有權,借用人只須在借用期 屆滿時返還同樣數額的金錢即可;喪失對貨幣占有,一般即喪失對貨幣的所有權,所以只能 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無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貨幣本來能夠買到票,形成老漢和鐵路運輸公司之間的某種合同關系,但是,由于老漢的鈔票已過時,不具有現(xiàn)時的流通性,所以買票遭拒,這并不影響現(xiàn)時貨幣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老漢也真夠闊氣,伍佰元拿去買票。這古董級的貨幣,或許收藏價值遠遠要高于一張火車票的價值。老漢哥,趕緊回去收藏好,說不定再過一段時間你因而一夜暴富了。(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