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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鐵口搶劫
剛20歲出頭的男子張鑫因花光了辭職前的工資,在地鐵口蹲守一夜后,持刀將正準備進站的吳小姐劫持到附近配電室實施搶劫。隨后吳小姐大聲呼救時,張鑫情急之下連扎數(shù)十刀致其死亡。
2014年3月28日5時許,張鑫在豐臺區(qū)地鐵九號線科怡路C口附近,持刀將29歲的吳小姐挾持至東南側(cè)配電室附近,搶得1000余元、聯(lián)想牌A590型手機1部(價值240元)。在搶劫過程中,因吳小姐呼救,張鑫遂持刀猛刺吳小姐數(shù)十刀致其死亡。
張鑫說,他案發(fā)前一個月來京在一個食品廠打工,月薪3000元。他將工作辭了,很快錢就花光了,就決定搶劫。他先買了黑色口罩,害怕衣服濺上血,特意穿了2套衣服,又將以前工友留下的刀拿上,先后四五次去案發(fā)現(xiàn)場踩點。
張鑫供述,他殺人后用紙將手擦干凈,打車逃走。張鑫逃回分鐘寺暫住地后,將染了血的衣服脫下,將刀扔掉。當(dāng)日下午,他用搶來的錢給自己買了一套新衣服,還吃了飯,然后就找了一家網(wǎng)吧玩,晚上9點多,民警到網(wǎng)吧將張鑫抓獲。
對方呼救扎其數(shù)十刀致死
張鑫為了強行搶走吳小姐財物,用刀將其殺死的行為,涉嫌搶劫罪,并且屬于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jié)。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dāng)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提示,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zé)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gòu)成搶劫罪的主體。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資的。
張鑫已達刑事責(zé)任能力年齡,同時屬于搶劫致人死亡的情節(jié),且其作案手段殘忍,連刺受害人數(shù)十刀,初步判定張鑫的刑罰至少在十年以上。(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