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鋪已賣租戶就不搬
2013年11月,王佳與胡君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購買了胡君名下的一個商鋪,付清328萬元房款后,胡君協助王佳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xù)。
隨后,王佳發(fā)現原承租戶李冰仍在繼續(xù)使用該商鋪從事經營活動,經多次催促搬離無果,王佳將李冰訴至法院。李冰辯稱,他與原商鋪所有人胡君存在租賃關系,租賃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李冰和胡君簽訂《聯合經營協議》,約定胡君提供其商鋪給李冰使用,期限為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2日,李冰向胡君支付租金20萬元。期滿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李冰通過銀行向胡君卡中打入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的租金2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現李冰使用該商鋪從事經營活動,屬侵占他人財產,判令李冰立即騰出商鋪并賠償王佳商鋪在被占期間的損失12萬元。
![]()
租賃合同有何特點
知名合同法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提示,本案中,房租期滿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李冰便向胡君支付了一年的租金22萬元。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本案中,李冰和胡君簽訂的《聯合經營協議》有效期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12日。之后,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但存在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雙方可以隨時解除該不定期租賃關系。
因此,王佳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提出要求解除該不定期房屋租賃關系,并要求李冰搬離房屋?!逗贤ā返诙偃l也表示,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否則,未簽訂書面合同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來說存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