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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在叔叔房屋院子養(yǎng)羊
侄子在叔叔繼承的一間房屋及院落里養(yǎng)羊達14年,在叔叔要求修繕房屋時拒絕騰空房屋。昨天獲悉,密云法院判決侄子騰退房屋。
劉某訴稱,他與小劉是叔侄關系,他父母在密云建有北房三間,由他繼承東側第一間。小劉于2000年借用他繼承的上述房屋養(yǎng)羊至今。2014年,他準備對繼承的房屋進行修繕,但小劉予以阻止。他起訴要求小劉騰退房屋及院落。
小劉辯稱,祖父母曾將三間房屋分給他父親、二叔及原告三叔,三叔分得東邊一間。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他父親以每間房300元的價格從二叔、三叔手中購買了所有房屋。他是占用自己父親的房屋養(yǎng)羊,劉某無權要求他騰退。
法院查明,小劉稱其父親從二叔及三叔手中以每間3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兩間房屋,但其二叔及三叔均予以否認,小劉亦未向法院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小劉占用劉某房屋及院落養(yǎng)羊,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劉某要求小劉騰退上述房屋及院落,理由正當、充分,法院支持。目前,此案已進入執(zhí)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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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后叔叔起訴侄子騰房
本案中,小劉非法占用劉某房屋及院落養(yǎng)羊,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知名房產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房產部主任,魏國鵬律師提示,小劉無法提出證據(jù)證明其所言屬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小劉應騰退上述房屋及院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