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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殺妻冤案疑似真兇受審
冤假錯案層出不窮是法治的進步還是法治的落后,就在這種法制的矛盾中一樁樁錯案得到澄清,從這個角度來看,對于司法的完善還是好的開始。
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安徽蚌埠于英生冤案犯罪嫌疑人武欽元,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之妻韓某被發(fā)現(xiàn)在位于蚌埠市蚌山區(qū)南山路的家中遇害,于英生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后被判處無期徒刑、終審裁定生效后,于英生及其父親、哥哥開始了10余年漫長的申訴之路。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安徽蚌埠男子于英生故意殺人案再審一案公開宣判,認為原審認定于英生故意殺害其妻韓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宣告于英生無罪。
作為被害人的丈夫,于英生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身份參加了庭審。據了解,庭審中于英生數度落淚,于英生向被告提出民事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等共計1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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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
知名債權債務律師郭延虎說,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于民事糾紛。
但也有自己特殊的地方,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判。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于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guī)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
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
冤假錯案往往伴隨民事賠償,長達17年的訴訟之路甚是艱辛,甚至老父親也沒能親眼看到這美好的結局,對于丈夫附帶賠償的要求是否會得到滿足還需進一步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