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躺地乞討的“重病患者”其實行動自如,還可以和身邊的求助者輪換角色。近日,市民反映在三里屯等地的繁華路段,很多乞討者是故意偽裝成“重病”進行乞討行騙。1月24日,北京警方破獲了這個乞討詐騙團伙,10名團伙成員已被朝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詐騙團伙定罪困難
以往警方也經(jīng)常打擊職業(yè)乞討,但多數(shù)只是警告、驅(qū)趕了事,只有屢教不改者,才會面臨罰款和治安拘留。以涉嫌詐騙的罪名對乞討者刑事拘留,雖說罕見,從法律上分析并無問題。但如果最后要在法庭上定罪,難點在于公訴機關(guān)還需拿出充分的證據(jù),以證明這些被告人所騙得的財物已經(jīng)達到定罪的數(shù)額標準。
如果假裝重病乞討就涉嫌詐騙,那么城市街頭得有多少該被刑法追究的騙子???年輕女孩家庭突遭變故失學了、青壯小伙錢包被盜買不了火車票了……很多人一眼能看出的騙局,如果嚴格按照刑法關(guān)于詐騙罪的犯罪構(gòu)成分析,那么只要達到一定金額,就可以用詐騙的罪名來追究。但是,如果在乞討行為中沒有欺騙,那么乞討還違法嗎?
乞討是權(quán)利還是自由?
乞討一直伴隨著人類文明的整個進程,乞討是無論哪個國家、哪種社會制度都無法杜絕的行為。是懲罰還是憐憫?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如今,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來約束乞討行為,但從某個方面來講,對于法律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的事項,公民就享有自由。所以,乞討并不能算是法律賦予的權(quán)利,最多只是一種自由。
乞討者作為一種弱勢群體,他們需要國家通過制度的完善以實現(xiàn)乞討者的“自立”。如通過城市救助制度的完善、農(nóng)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等,這些都可以減緩乞討行為給城市帶來的壓力。正常的乞討,是人在生存或最低生活無著落時放棄人格尊嚴祈求他人幫助的行為,對于這種自由更多應是保障而非限制。
和諧社會需規(guī)范乞討行為
城市的和諧發(fā)展要求對城市乞討進行有效管理,在維護乞討者合法權(quán)益的同時也應該要求其承擔其相應的義務遵守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解決乞討的根本途徑是經(jīng)濟全面發(fā)展,然而當下我們更需要面對的是救助資源的合理利用、城市秩序的有效維護以及公民同情心理的不可欺騙。
打著乞討的幌子,行詐騙之實的例子如今并不少見。善良的人們只有提高警惕,不以個人感情取代道德、法律的約束,對這些違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舉報,將無辜的被人利用的乞討者從這個利益鏈條中解救出來,才能真正凈化社會風氣,實現(xiàn)“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和諧社會。(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