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奸陪酒女無罪
輪奸陪酒女無罪,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踐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女性的性自主權(quán)不可侵犯,就算是陪酒女,只要她不愿跟任何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誰都不能剝奪她的權(quán)利,否則都應(yīng)該承擔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
李天一涉嫌輪奸案案情目前有了新的進展:李天一家人質(zhì)疑案件與報道不符:受害人是陪酒員,并且受害人一直無明顯的反抗行為和“醉酒”狀態(tài)。而李天一家人最新聘請的陳樞、王冉兩大律師更是將為李天一做“無罪”辯護。繼“輪流發(fā)生性行為”,“酒后強奸不叫強奸”后,李天一案再出新詞“輪奸陪酒女無罪”。輪奸陪酒女無罪于法無據(jù),最終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輪奸的刑事責任
輪奸是指兩名以上的人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同一名被害人進行性交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