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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車碾身亡
男子遭34車碾身亡,34輛車的司機和路人竟然沒有一人報案,路人也置之不理。哎,社會公德何在?這個慘案就這樣發(fā)生了,接下來死亡損害賠償金怎么承擔。假如路人報案,路人真的存在承擔責任的風險嗎?
據悉,廣東江門23歲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廣州方向恩平段)發(fā)生車禍后,又被隨后經過的33輛車碰撞、碾軋,最終身亡。涉案的34輛車無一停留、報案。截至2013年7月16日,已有27輛車到案。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金怎么計算呢?
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賠償項目,具體是對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做出了規(guī)定,應當準確把握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這一計算標準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guī)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