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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姑娘徒步西藏失蹤9天
24歲姑娘徒步西藏失蹤9天,驢友圈內引發(fā)轟動。近年來,旅游成了一種潮流。旅游可以開拓眼界,可以放松心情。但是,喜愛出門的旅游的朋友們也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以防發(fā)生意外。
據了解,小許7月14日帶2000元錢從家里出發(fā),沿著四川盆地一路向西,到瀘定翻越二郎山、新都橋翻折多山,在西藏波密境內,身上兩部手機的其中一部被汽車軋壞。到八一鎮(zhèn)時,準備徒步去墨脫,女孩只剩下200元錢了,8月17日跟兩個男生結伴徒步,在網上選擇了一條逃票路線。進了松林口之后,三人就失去了聯系。小許失蹤的消息,在驢友圈內引發(fā)了不小的震動!很多認識與不認識的人,都自發(fā)幫忙找人,除了墨脫的驢友已經開始尋找,寧波本地驢友也在積極聯系西藏的朋友,請他們幫忙尋找。
24歲姑娘失蹤9天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嗎
24歲姑娘失蹤9天,警方在接到報警后已經參與調查找人。對于姑娘的情況,誰也不知道,那么,像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嗎?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仍無音訊,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xù)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3、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宣告失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代管人。
綜上所述,24歲姑娘失蹤9天的情況不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下落不明滿2年的要求,故,24歲姑娘失蹤9天不能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