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押鈔員槍擊路人
南昌押鈔員槍擊路人,新聞一經(jīng)報道就震驚了。網(wǎng)友們驚呼:這個世界是怎么了。但是后續(xù)報道顯示,其實并沒有該事件,是不良居心的人士進行篡改事實,混淆視聽。對于這樣誤導公眾,引發(fā)公眾恐慌的行為,有什么懲罰措施么?
7日開始,一個名為“南昌押鈔員槍擊路人致3死4傷”的視頻在網(wǎng)上鬧得沸沸揚揚。10月8日,記者從南昌市公安局獲悉,該視頻內(nèi)容僅為一起正常交通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押鈔員開槍致人傷亡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罪魁禍首是交通事故
對于造謠者有哪些懲罰措施呢?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以此對造謠的行為進行處罰。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必須具有編造、傳播之一的行為。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jù)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jié)果是產(chǎn)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所謂傳播,是指采取各種方式將恐怖信息廣泛加以宣揚、散布、擴散,以讓公眾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布、宣揚的,則不能構(gòu)成本罪。至于編造、傳播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采取口頭方式編造、宣揚,或通過他人向外擴散等;有的采取書面方式,如在報紙、書刊、雜志、布告、標語、廣告、信件等編造、散布;有的采用電話、電視、電影、錄音、錄像、互聯(lián)網(wǎng)、電郵件、手機短信、傳真等現(xiàn)代化的信息傳播手段編造、擴散,等等。無論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將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來,或者傳播出去讓不特定的公眾知道,引起了恐慌,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gòu)成本罪。至于傳播是單個傳播,還是當眾向多人傳播;是當面?zhèn)鞑?,還是以不當面的方式如將編造的恐怖信息通過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擴散等,則不影響本罪傳播行為的認定。
謠言危害之大不言自明。它可能傷害個人,使之有口難辯,甚至產(chǎn)生輕生念頭;它可能使企業(yè)、單位甚至行業(yè)名譽受損,經(jīng)營受挫,困擾不斷,破產(chǎn)倒閉;它還可能誤導輿論,引發(fā)民眾激憤,導致社會動蕩。因此,造謠者理應受到懲罰,造謠者必須受到懲罰。(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