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姐代購案
空姐代購案。李曉航,女,曾是海南航空(600221,股吧)公司空姐。2012年因網(wǎng)售走私化妝品行為被一審判刑11年,罰金50萬元。李曉航不服二中院的判決,于2012年9月提起上訴。2013年1月二審開庭。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今日上午,空姐代購案重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重審一審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三年,李曉航被法院當庭收監(jiān)。今日早上9時10分許,被取保候審的李曉航在家人和律師的陪同下來到二中院。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李曉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曉航等3人偷逃稅款113萬余元的證據(jù)不足。法院按照對查獲的化妝品核定的偷逃稅款數(shù)額予以認定,數(shù)額為8萬余元。另外,法院認為,李曉航為主犯,遂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走私普通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fā)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對多次走私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guī)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