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紹:2010年4月份,北京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承包某單位的食堂,于某2011年1月份開始在食堂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月10日工作中,于某在打掃衛(wèi)生時,被火堿水燒傷。餐飲公司拒絕出具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書,拒絕對為于某申請工傷認定。在于某與餐飲公司多次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無奈自己走上的了維權之路,但因本人對法律知識缺乏的情況下,維權之路非常困難,于某最后委托律師代為訴訟。在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過程中,餐飲公司答辯:自己與張某簽訂承包協(xié)議,該單位的食堂實際經營管理由張某負責,于某屬于張某的雇員,與我餐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于某受傷的賠償由張某承擔。仲裁機構經審查,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認定餐飲公司將承包的業(yè)務又轉包給個人,并不能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于某與餐飲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于某持確認勞動關系的裁決書,申請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餐飲公司支付于某的工傷賠償。
馬律師溫馨提示:單位內部承包經營方式,不能改變勞動關系。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yè),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yè)仍為用人單位一方。單位采用承包經營方式規(guī)避勞動關系方法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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