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樣取得遺產的繼承權
自然人取得繼承權主要有兩種方式:法律直接規(guī)定和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指定,前者稱之為法定繼承權的取得,后者稱之為遺囑繼承權的取得。
1.法定繼承權的取得。繼承法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種原因而取得繼承權:
(1)因婚姻關系而取得?;橐龇ā⒗^承法均明確規(guī)定,配偶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并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2)因血緣關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享有繼承權正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
(3)因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而取得。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以及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繼承權;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遺囑繼承權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遺囑繼承權必須依據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遺囑。被繼承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選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作出規(guī)定,而不能任意選定遺囑繼承人。
二、繼承權的放棄有什么要求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屬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經他人同意。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享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同時,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也不負清償責任,并且放棄行為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行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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