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07年10月25日,民工劉某(另案處理)在北京市某工地宿舍,因瑣事與民工公某發(fā)生口角,后召集兩人毆打公某等人。被告人徐某聞訊后持鋼管加入斗毆,后鋼管被其他人拿走后,仍以拳腳實施打斗。斗毆致多人受傷,其中公某構成輕傷。2008年2月4日,徐某在天津火車站因形跡可疑被民警攔下盤問,經(jīng)民警上網(wǎng)核對其身份證,發(fā)現(xiàn)其為網(wǎng)上通緝?nèi)藛T,遂將其帶回公安局。公訴機關以(持械)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徐某刑事責任。
律師辯護
楊律師為本案被告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免費為其辯護,楊律師發(fā)表了如下辯護詞:
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擔任本案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閱了本案的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diào)查,使我對本案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對本案的定性均不持異議,但在量刑上,被告人徐某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徐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
1、系未成年人犯罪。徐某作案時才17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jù)《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系從犯。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徐某不是組織策劃者,只是參與了斗毆,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3、系自首。從徐某到案經(jīng)過可以看出,其是在天津火車站因形跡可疑被抓,即主動交代了自己幫人打架的犯罪事實(第1次訊問筆錄,見證據(jù)卷P5),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應視為自動投案,其行為構成自首。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徐某具有酌定從輕情節(jié)
1、犯罪動機單純。徐某參與斗毆,是因為覺得“是老鄉(xiāng),不幫他不好意思”(第3、4次訊問筆錄,見證據(jù)卷P16、P19),并沒有什么別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小;
2、犯罪手段簡單、犯罪后果輕微。雖然帶了鋼管,但并沒有實際用鋼管打人,只是“用拳頭打了對方一個人背部兩拳”(第2次訊問筆錄,見證據(jù)卷P11)。
3、無前科劣跡,系初犯。
4、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
綜上,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予以適當?shù)膽土P是必要的,但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精神,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徐某定罪量刑時充分考慮以上情節(jié),予以減輕處罰、適用緩刑,以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過自新和以后的健康成長。謝謝!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行為構成(持械)聚眾斗毆罪,其辯護人提出的“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從犯,其犯罪動機單純,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犯罪手段簡單,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依法對徐某減輕處罰。
2009年3月12日,北京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09)某刑初字第23號判決:被告人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辦案后記
本案被告人徐某非北京籍(河北),屬于異地犯罪,且構成“持械”斗毆,起刑就是三年以上。但因為徐某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最終被法院減輕處罰,判了緩刑。對于自首,法院沒有認定,比較遺憾。
專注刑事辯護律師 還無罪者一生清白:優(yōu)秀的刑辯律師,具有挑戰(zhàn)公權力的勇氣和智慧,用抽絲剝繭之功分析每一份證據(jù),敢于排除非法證據(jù),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還無罪者一生清白,是刑辯律師的追求,為此,我們不能懈怠,刑辯律師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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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辯律師,公安刑偵專業(yè)出身,兩高刑事辯護律師團主任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辯律師,現(xiàn)專注職務犯罪、經(jīng)濟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辯護。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以勇氣和智慧挑戰(zhàn)公權力,排除非法證據(jù),還無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