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經過:2013年4月7日劉xx經介紹到膠州營海北趙村xx號樓工地從事砼澆筑工作,該工程系從被告王x山從被告青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承接的后又轉承包給被告王x聚。2013年7月6日下午原告在砼澆筑xx號樓18層頂欄板墻時,因風大刮動吊車,原告左手被夾傷,原告受傷后到青島市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就診并經手術鋸掉左手拇指末節(jié)。因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現(xiàn)原告委托律師訴至膠州法院,依據(jù)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傷殘賠償金、誤工費、醫(yī)療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
處理結果:2014年8月份膠州市法院九龍法庭出具調解書:被告王x山賠償原告2萬元,被告卿xx賠償原告5000元,被告王x聚不承擔責任,被告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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