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3月15日,中國新聞網(wǎng)刊發(fā)報道《湖南民間借貸機構現(xiàn)“跑路”潮理財切勿盲目跟風》,該報道從多個側面反映了民間借貸的不規(guī)范,為當前的民間借貸市場敲響警鐘。
就個人感受而言,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法院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明顯增多,就作者參與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除債務人“跑路”之外,大多數(shù)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核心在于利息的支付,主要涉及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必要費用的計算和支付、超過銀行四倍利息如何處理,本文主要對當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如何處理做一個簡要闡述。
題述情況又分為債務已經(jīng)完全履行完畢和債務尚未完全履行完畢兩種情況:
一、債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已經(jīng)支付的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能否要求返還?
例1:甲借乙一百萬元,借期六個月,月利息五分,甲每月按約定還利息五萬元,到期后甲按時償還本金,甲共計償還本息一百三十萬元。遠遠超出銀行同期利息四倍,合同履行完畢后,甲起訴要求乙返還超過銀行同期利息四倍的利息,法院如何處理?
在合同法上,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貸合同依然有效,因為四倍利息的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規(guī)范,超出銀行四倍利息并不會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只是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如果當事人自愿支付,而合同又履行完畢,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對于此種情況,各高院的指導意見、會議紀要觀點比較一致:合同履行完畢的,債務人起訴要求返還超出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比如:
1、《內蒙古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guī)定:“借款人已按合同約定給付了出借人利息和違約金,且借款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借款人又以合同約定的利率和違約金高于4倍利率為由,請求確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和違約金部分無效,返還多付的利息和違約金的,不予支持;”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2013〕1號)規(guī)定:“借款人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后,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不予支持?!?/p>
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皖高法[2013]470號)規(guī)定:“第十八條借款人對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的,經(jīng)審理認為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不予支持?!?/p>
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債務履行完畢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持?!?/p>
類似的規(guī)定還有不少,不再一一列舉,總體思想是各法院認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貸合同有效,超過部分也是有效的。債務人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又起訴要求返還多付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債務未履行完畢,債權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債務人還本付息,對已經(jīng)支付的超出銀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處理?
例2:甲借乙一百萬元,借期六個月,月利息五分,甲每月按約定還利息五萬元,到期后甲無法償還本金,乙起訴要求償還本金及未付利息。甲抗辯已付超過銀行四倍利息應沖抵本金,如何處理?
債權人起訴要求返還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對于已經(jīng)支付的超過銀行利率4倍的利息如何處理,實務中各法院判決五花八門。各省高院及地方中院也出臺了不少的指導意見、會議紀要。關鍵問題在于是否沖抵本金,各法院做法各不相同,主要分為以下幾大類:
1、法院直接依職權審查并將已經(jīng)支付的超過四倍利率的利息沖抵本金。
①《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皖高法[2013]470號):“借貸雙方對本金、利息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順序認定。超過應付利息數(shù)額的部分,應當?shù)挚郾窘稹!?/p>
②《溫州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2年8月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2)第31次會議討論通過)規(guī)定:“債務尚未履行完畢,可以依職權審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過四倍利率標準;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超出部分應當沖抵借款本金?!?/p>
2、法院依當事人抗辯或者申請審查,超過四倍利率的利息沖抵本金。
①最高院《商事審判指導》2012年第4輯(總第32輯)刊載的最高院民一庭的《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制的報告》的表述為:“已償部分超過4倍利率的,根據(jù)債務人的主張,沖抵本金;”
②《內蒙古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guī)定:“債務尚未履行完畢的,借款人抗辯已付利息超出四倍的,應當審查,對已支付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但出借人與借款人結算后重新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或形成新的借據(jù)(條),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據(jù)還款協(xié)議或新的借據(jù)(條)認定借款事實;”
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2013)1號規(guī)定:“借款人尚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jīng)支付的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沖抵本息的,應予支持?!?/p>
3、對借款人自愿給付四倍以上利息,法院可以不干預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
以上第二種情況更符合實際,也是法院更多采納的情形,即:法院依當事人抗辯或者申請審查,超過四倍利率的利息沖抵本金。
法院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借款人只是抗辯因自身經(jīng)濟問題一時難以周轉,請求借款人對還款日期予以寬限,法院此時可以對債權人主張的尚未支付的超過銀行四倍利息依職權予以釋明或調整,對已經(jīng)支付的部分法院不應釋明,更不能依職權查明并沖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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