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覽8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學校處分作弊學生一要嚴格按照程序,二要“罪刑相適應”,否則極有可能被法院判決撤銷。
1、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
案件事實概覽:原告田永在補考過程中夾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jiān)考教師發(fā)現(xiàn),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通知校內有關部門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xù)。在原告畢業(yè)時,被告以其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給原告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和辦理畢業(yè)派遣手續(xù)。故,原告訴之。
本案判決中的這一段話無疑是最有意義的:“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fā)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p>
2、劉雪訴四川美術學院
劉雪曾是四川美術學院的一名大三學生。2007年7月10日,當時讀大二的她在《毛澤東思想概論》考試中夾帶作弊,當時學院均給予一起作弊的學生“留校察看”處分。2008年1月24日,劉雪在《美學概論》考試中夾帶作弊再次被查到,校方給予劉雪開除學籍處分。劉雪訴之。法院一審判決,以四川美術學院對劉雪的處分決定違反法律程序,作出撤銷四川美術學院開除劉雪決定的判決。
3、吳強(化名)訴某校
以626分的高考總分考入某大學七年制本碩連讀的吳強(化名),2008年因重考課程學分達到17.5分,受到學校降格、留級處理。吳強訴之。渝中區(qū)法院認定學校處分程序不當,判決撤銷處分。
4、肖章(化名)訴鄭州航空工業(yè)管理學院
2011年6月18日,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肖章(化名)使用電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時被監(jiān)考老師抓到。當天,鄭州航空工業(yè)管理學院在校園張貼通告,主要內容為肖章的行為已構成嚴重考試作弊,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根據《鄭州航空工業(yè)管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2011年6月24日,肖章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但無果。肖章又于同年9月27日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仍無果。同年11月,肖章向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稱自己雖然在考試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實際使用,屬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認了錯誤,有悔改表現(xiàn),學院的處罰太重。
法院經審理認為,教育部發(fā)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性質相適應。
根據上述規(guī)定,學院開除肖章學籍的處分,處罰偏重。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但學院是先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然后才聽取肖章陳述和申辯,屬于程序違法。
據此,2011年12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學院撤銷對肖章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恢復其學籍。
5、張濤、何萍訴齊齊哈爾醫(yī)學院
張濤、何萍是齊齊哈爾醫(yī)學院的本科生,在2005年12月24日的英語六級考試中,他們作弊被逮住。根據《齊齊哈爾醫(yī)學院違紀學生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學院給予何萍、張濤二人開除學籍處分。
2006年8月,何萍、張濤向法院提起訴訟。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對兩名學生作出的處理意見書并未送達兩名原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屬程序違法。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而齊齊哈爾醫(yī)學院并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即兩名學生作弊時所用通信設備,缺乏事實依據,應撤銷其對兩名學生的處分決定。
6、10名學生VS中央民族大學
某年1月,中央民族大學有10名學生因考試作弊被民大開除,至今仍有四名學生堅持申訴。他們認為自己的作弊行為雖然有錯,但不足以構成被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且民大校方也沒有根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在開除學生之前舉行聽證會。
在這些學生及家長提出申訴后,北京市教委某年2月以程序不當為由,要求中央民族大學撤銷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重新處理。某年4月,民大在履行聽證程序后,仍堅持開除這些學生。這四名學生仍不服學校的處理決定,再次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訴,要求學校撤銷處分決定。教委仍然認為開除學生并不合適。
7、張某訴天津師大
2005年3月17日,在學院組織的“英語學科教學論”考試中,張某因請假聯(lián)系工作不能返回參加考試,請他人代考,被監(jiān)考教師發(fā)現(xiàn)并上報學院。校方于3月24日作出《關于對外國語學院學生張某考試作弊問題的處理決定》,給予原告開除學籍處分。
法院認為,被告大學在對原告張某作出的處理決定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的程序履行,原告張某要求撤銷處理決定的請求應予支持。
8、李某訴黑龍江某大學
原告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試過程中,攜帶一些與考試相關的資料被監(jiān)考教師發(fā)現(xiàn),監(jiān)考教師認為其攜帶資料是考試作弊行為,將他帶到考務辦公室,當即對他作出處理。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監(jiān)考教師,要求拿回試卷,撤銷作弊處罰。在遭到拒絕后,原告李某動手打了監(jiān)考教師。大慶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李某拘留三日。黑龍江某大學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發(fā)[2007]270號處分決定,決定給予原告李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決定提出申訴,校方于7月10日召開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15人參加投票表決,13人認為處分決定正確,作出維持決定。原告又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省教育廳于2007年9月17日維持了處分決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原告的作弊加毆打教師行為及其惡劣,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違法,維持了被告的行政行為。
吳玲律師辦案心得:“歷寒暑以求成,沐風雨以發(fā)展,瞻天下以存正義!”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辦案要始終將當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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