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yè)的重整和重組一直以來都是比較容易混淆的兩個詞,二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可是這其中的含義確是千差萬別。知名公司法律師張本良為您解答:
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蘇,并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yè)整頓,被稱為公司的重整。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或者為本公司的連續(xù)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fā)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為擁有相當于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
公司重整具備以下四個特點:
(1)公司重整針對的債務人公司是指雖陷入嚴重財務困難,但具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司。
(2)在公司重整過程中,債務人公司與其股東及其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都要受到特定約束。
(3)公司重整制度不僅惠及債務人公司,而且惠及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
(4)公司重整制度的設計理念源于和諧共贏的公司社會責任理念。
與公司重整不同的是,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于公司并購,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jù)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xiàn)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yōu)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公司重組的特點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公司重組活動是受到公司法強制規(guī)范適度干預的商事活動。
2、公司重組的主體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東。
3、公司重組的客體是公司于股東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財產權利。
4、公司重組適用于各類公司。
雖然二者含義不同,卻都是從公司的利益角度出發(fā)。其中,公司重整制度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明確公司、債權人、股東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企業(yè)復興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各種非司法性的行政救市和兼并重組所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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