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最高法院獲悉,我國法院將從5月1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
最高法院方面透露,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guān)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法院今日印發(fā)該意見,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quán),意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見稱,登記立案針對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對上訴、申請再審和申訴,不適用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
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zhí)行和國家賠償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的,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nèi)無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對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quán)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jié)、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予登記立案。
意見同時提出,法院要自覺接受人大、檢察機關(guān)、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及時回應。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guān)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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