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guī)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yōu)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zhí)行。(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該司法解釋是出臺,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tǒng)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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