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席間人們互相敬酒、勸酒是源遠流長的“酒文化”,但勸酒過量會惹出禍端。一客人過量飲酒致死,死者家屬將陪酒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8萬余元。4月20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由被告邵某生、邵某林、吳某根賠償原告邵某鳳、占某、占某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計人民幣68907元。
2014年1月26日下午5時許,占某才(已歿)與被告邵某生、邵某林、吳某根等人受邀到案外人邵某家里參加其喬遷酒席。占某才與被告邵某林夫婦等八人坐一桌,席間,占某才與被告邵某林劃拳并喝了酒。后被告吳某根因與占某才熟悉,就從另一桌過來與占某才劃拳喝酒。再后來,被告邵某生也來敬了占某才一杯酒。隨后,被告邵某生的妻子蔡某亦來向占某才敬酒。因占某才欲讓其女兒代酒,而被告邵某生認為占某才讓女兒代酒是不給自己面子,雙方即發(fā)生爭執(zhí),隨即被勸開。后占某才又到了被告邵某林家喝茶聊天,在回其岳父家中的路上突然暈倒,送醫(yī)途中即已死亡。經司法鑒定,占某才的血液乙醇濃度為90.95mg/100ml,其死亡原因為:在原有心血管基礎疾?。ǜ哐獕?、心力衰竭、冠心病、動脈粥樣硬化癥)的基礎上,因飲酒、飽食等誘因誘發(fā)和加重冠心病發(fā)作而猝死(冠脈性猝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邵某林、吳某根、邵某生先后與占某才飲酒,最終導致其在原有心血管基礎疾病的基礎上,因飲酒、飽食等誘因誘發(fā)和加重冠心病發(fā)作而猝死,故三被告應當對占某才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并賠償占某才家屬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應當對占某才的死亡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占某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飲酒會對健康產生不利的后果,尤其是在自身患有多項心血管疾病的情形下,依然與多人飲酒,因此,占某才對本案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明顯過錯,其應當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具體責任分擔應以85%為宜。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邵某生、邵某林、吳某根賠償原告邵某鳳、占某、占某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計人民幣6890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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