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勞動者符合簽訂合同的條件下,一定要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而在實際操作中,許多用工單位并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此時我們應該怎么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飛某公司招聘李某任業(yè)務經(jīng)理,每月工資40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某工作一年后,不能完成業(yè)務指標,被飛某公司辭退。李某起訴,法院判飛某公司賠償各種損失6.2萬元。
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如此大的責任?
【案情分析】
1、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guī)定,飛某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資,4000X11=44000元。
2、飛某公司辭退員工,支付一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4000元。
3、飛某公司未給李某辦理社會保險,賠償損失12000元。
4、節(jié)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資2000元。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飛某公司應當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隨著法制意識的逐漸深入人心,勞動者對于自身權益的了解更加深刻。在此,律師提醒您,用工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一定要遵守勞動法律規(guī)定,規(guī)避經(jīng)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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