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周轉資金,浙江一對夫妻惡意透支多家銀行信用卡共計350多萬元,之后便潛逃出境。令人唏噓的是,夫妻二人一到境外就遭遇搶劫。為了謀生,不得不做苦力賺錢。
夫妻惡意透支350萬潛逃成苦力
去年8月,江蘇常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連續(xù)接到多家銀行報警,稱吳某、鄭某夫婦辦理的信用卡嚴重透支,經多次催繳仍不歸還欠賬,現(xiàn)在兩人已經失聯(lián),有惡意透支信用卡之嫌。民警發(fā)現(xiàn),吳某夫婦辦理的信用卡涉及七八家銀行,惡意透支款項達350多萬元。由于銀行認定惡意透支有一個過程,到案發(fā)時,吳某夫婦早已不知去向。根據出入境記錄,警方確認兩人已經于去年年初潛逃出境。
2013年中旬,由于生意失敗,吳某夫婦債臺高筑。為了翻本,兩人又回老家拆借到一筆資金,請了一個團隊做網店,但生意依然沒有起色。到了2013年下旬,討債的人陸續(xù)上門,夫妻倆只得惡意透支信用卡支付高利貸。
今年春節(jié)前,公安部、江蘇、蘇州、常熟四級公安機關組成境外追逃工作組,遠赴東非高原烏干達展開抓捕。目前,兩名嫌疑人均已到案。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
如今辦理信用卡的條件越來越簡單,有人便借機大肆辦卡,惡意透支,根本不考慮自己能否還賬,甚至有人把自己送進了班房。生活中消費者透支是難免的,那到底哪些行為構成惡意透支呢?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惡意透支屬于進行信用卡詐騙的活動,應當進行處罰。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兩高發(fā)布的關于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上述概念進行了細化: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現(xiàn)在各大銀行的信用卡都允許透支,但消費者在透支是一定要考慮自己的還款能力。如果構成惡意透支后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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