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構成要件該當性
所謂構成要件,是指立法者作為犯罪在法律上所規(guī)定的行為類型。構成要件的特別一般具有一下機能:一、將犯罪個別化的功能,即將此罪與彼罪區(qū)分開來的功能;二、劃定為認定存在故意所需要認識的事實之范圍的機能,即故意的規(guī)制機能;三、在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系理解上,由于該當了構成要件而推定存在違法性的機能,即違法推定機能。
因此,我們可以將構成要件理解為當罰的違法行為的類型。
將構成要件理解為違法行為類型的同時又把故意、過失作為違法要素納入構成要件之中的見解是有疑問的,違法性的實質內容應該是從法益侵害性、危險的惹起的角度來把握,將作為對違法事實的單純的認識或認識可能性的故意、過失作為違法要素的見解,屬于是將不同于法益侵害性、危險的惹起的行為或者行為人的無價值性行為作為違法要素來理解。即這種見解對違法性本身的理解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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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 洛陽律協(xié)刑委會副秘書長 |洛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 洛陽師范學院法與社會學院法學講師|洛陽律協(xié)維權委員會委員 | 2017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2017年度洛陽市法學會優(yōu)秀法學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