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改革十大亮點:取消案件質量考評排名
最高法院2月26日正式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并將之作為修訂后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貫徹實施。
這是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法治中國作出頂層設計后,法院出臺的第一個全面改革方案。
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人民法院司法事業(yè)發(fā)展正面臨前所未有的重大歷史機遇。
自上世紀90年代末中國啟動啟發(fā)改革以來,司改之路一直在起伏,經歷了初期的改革激情,也經歷了周永康掌控政法系統(tǒng)的低迷。
這一輪司法改革有什么和以往不同的地方?亮點都有哪些?新浪網從65項改革任務中梳理出十大亮點。
1、獨立:重大案件跨區(qū)域審理
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qū)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qū)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qū)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qū)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huán)境資源保護、企業(yè)破產、食品藥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qū)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2、司法文明:被告人禁穿囚服
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jiān)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fā)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jiān)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3、講理:應闡明重要證據庭審采納與否的理由
強化民事訴訟證明中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依法確定當事人證明責任。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fā)揮庭審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嚴格高度蓋然性原則的適用標準,進一步明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和范圍。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后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的重要證據都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4、公開:已立案受理案件,需出具結案文書
嚴格規(guī)范上級法院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和次數,完善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文書的公開釋明機制和案件信息反饋機制。人民法院辦理二審、提審、申請再審及申訴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指出一審或原審存在的問題,并闡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辦理已經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結案文書;符合公開條件的,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5、科學:取消案件質量考評排名
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guī)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強化法定期限內立案和正常審限內結案,建立長期未結案通報機制,堅決停止人為控制收結案的錯誤做法。依托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zhí)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發(fā)揮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務、研判和導向作用。
6、歸位:審判委員會主要負責法律適用問題
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guī)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7、律師意見:未予采納應說明理由
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于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yè)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8、反干預: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將記錄入庫,以供查詢
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審判執(zhí)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9、懲戒: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
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準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10、權威:依法懲治藐視法庭行為,依法保護法院人員
推動完善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新浪網楊箬洵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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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 洛陽律協刑委會副秘書長 |洛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 洛陽師范學院法與社會學院法學講師|洛陽律協維權委員會委員 | 2017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2017年度洛陽市法學會優(yōu)秀法學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