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司法實踐中,出賣人先賣后抵和一房數(shù)賣兩種惡意違約情況嚴重損害了廣大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正是由于實踐中開發(fā)商的這種有違誠信的行為,最人民法院在經(jīng)過實踐和理論的研究探討后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嚴格控制開發(fā)商的這種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并給予了懲罰性的制裁。
律師提醒:對于開發(fā)商的這種先賣后抵的行為比較容易查證,并且可以使買受人最終得到房屋的所有權。對于一房多賣的行為,則要視不同的情況,最終確定,多個購買人之間,哪一個購買人最終取得房屋所有權。
馬學斌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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