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被告孫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王某相撞,致王某受傷。 事故經交警認定孫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公支付醫(yī)療費23000元。 孫某駕駛車輛只投保交強險。
分歧
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對于能否突破其中的醫(yī)藥費限額部分,對受害人實際發(fā)生的醫(yī)藥費予以全部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突破分項限額的限制,只要全部賠償不超過12萬元,就應予以全部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嚴格適用相關規(guī)定,不能突破分項限額的限制。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3條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該條例系國務院制定,其作為行政法規(guī)確立了分項限額制度。由于交強險的分項限額與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人身損害所占比例密切相關,與保險費直接聯系,不能隨意打破。故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害,應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各項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能超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分項限額能否突破的答復[(2012)民一他字第17號]決定明確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請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范圍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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