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
職工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單位與其終止了勞動合同,那么,到了退休年齡與單位合同終止還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呢?
2007年1月,王某到濟南某服務公司工作。2013年11月,服務公司與王某終止了勞動關系。2014年3月3日,王某向濟南市市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服務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7500元。仲裁委經審理,決定對王某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訴至市中區(qū)法院。
法院認為:王某于2007年1月到服務公司工作,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王某出生于195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即年滿6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與服務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應于2013年10月20日終止。王某與服務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因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
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到了退休年齡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能享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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