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王某與李某原為夫妻,2013年9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并就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同時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對外所欠的債務由各自償還。2014年3月,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其借款,并出具了一張李某所寫的欠條,欠條記載李某欠王某人民幣10000元。
【爭議】
1、婚內夫妻間的借款行為是否成立?
2、應按民間借貸處理,還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評析】
一、夫妻之間是否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由此可見,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jù)此,夫妻間婚內訂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二、如何處理
第一,是否實際發(fā)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fā)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項來源。如果所借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用于家庭共同開支,即借款前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內財產的性質,或者借款方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為其個人財產,且婚內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經營以及生活開支的。此時,該借條雖然締結了一個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標的物為夫妻共同所有,該合同不具備可履行的基礎和可能性,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不復存在。如果所借款項來源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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